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麻城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建平因要求被告麻城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鄂麻城行初字第00012号原告徐建平。委托代理人张汉东。代理权限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代为进行辩论;3、代为起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麻城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夏焰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胜中。代理权限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代为进行辩论;3、代为起诉,代签法律文书。原告徐建平因要求被告麻城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0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建平的委托代理人张汉东、被告麻城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彭胜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建平诉称:我于1994年8月28日依法取得位于麻城市龙池桥松鹤村二组约六千余平方的土地面积建厂,土地登记号为麻土国用94字第031100001-1号。2013年,松鹤村的村民在没有用地手续、没有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合法取得的围墙及厂房,以建“李氏祠堂”为名进行违法建筑工程建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3年3月份始多次向被告麻城市城乡规划局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反映问题要求调查处理未果。同年10月29日原告又以国内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一份《关于松鹤村非法占地建造祠堂的情况反映》,请求对第三人非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告麻城市城乡规划局辩称:原告原已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并登记,又有定着物,已完全取得物权,现如今其权利受到侵害,应为纯民事侵权之诉。原告认为的非法占地行为亦不是答辩人的职责权限之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以下证据(均系复印件)证明其曾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告提出要求查处他人违法建设请求事项:1、2013年10月20日的关于松鹤村非法占地建造祠堂的情况反映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反映过违法建筑;2、2013年10月29日的两份挂号信函收据查询复印件,拟证明其向被告反映过违法建筑的事实;被告麻城市城乡规划局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是寄给被告且签收,而且该情况反映是针对麻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与被告没有关系。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第1号证据《情况反映》从其内容上看,是针对麻城市国土局且该局在上面注明收到日期,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第2号证据不能证明原告邮寄的《情况反映》是给被告,而且亦不能证明是被告工作人员签收,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28日原告依法取得位于麻城市龙池桥松鹤村二组约六千余平方的土地面积建厂,土地登记号为麻土国用94字第031100001-1号。2013年,该土地所在地松鹤村的村民在没有用地手续、没有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合法取得的围墙及厂房,以建“李氏祠堂”为名进行违法建筑工程建设,现已建成完工。原告认为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作为违法建设的主管单位至今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遂酿成此次纠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主管单位,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有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提出要求查处他人违法建设的请求事项下,认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建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50元,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程鸿生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