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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李永安与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安,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安,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住所地郴州市宜章县。负责人李寿林,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5月16日履行,但被执行人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四兵审 判 员  王 君助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