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强文华诉被告杨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文华,杨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初字第00987号原告强文华,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强家庄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84********。被告杨涛,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紫原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84********。。委托代理人李宝利,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宝陵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83********。。委托代理人杨广增,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紫原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3211984********。。原告强文华诉被告杨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文华、被告杨涛委托代理人李宝利、杨广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文华诉称,2011年10月22日,被告找原告安装石坝河海泰驾校室外给水管道,并且定下施工价格,总价为3500元,说好安装完通水后付款(2011年11月5日通水成功),但是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付款,一直拖到2013年底付款1500元,剩余2000元拖欠至今。恳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欠款2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2014年1月6日书写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强文华海泰驾校工程款2000元整”。被告杨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也没有异议,但辩称其现在确实没钱,正在催要欠款,有钱了就给原告把钱还了。本院认为,被告杨涛承认原告强文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对原告提交的欠条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拖欠其工程款200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后日内向原告强文华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三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