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封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运涛与刘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涛,刘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孙运涛,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涛与被告刘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运涛于2014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运涛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运涛减半负担。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陪审员 张瑞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