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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运涛与刘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涛,刘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孙运涛,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涛与被告刘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运涛于2014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运涛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运涛减半负担。审判长  温义文审判员  冯立军陪审员  张瑞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