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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6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玥(兼)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