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6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光 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玥(兼)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