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初字第5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温瑞民与田志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瑞民,田志全,崔晓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顺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5010号原告温瑞民,男,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赵向阳,男,41岁,住蓟县时代花园15-4-401。被告田志全,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崔晓英,女,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顺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瑞民诉被告田志全、崔晓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顺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