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蕾诉被告曾某胜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蕾,曾某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石某蕾,女,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被告曾某胜,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蕾诉被告曾某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某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茀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审核:黄航撰稿:黄航校对:王茀仁印刷:王茀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1日印制(共印9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