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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锐与包邦淦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锐,包邦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陈锐,男,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包邦淦,男,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陈锐与被执行人包邦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3800元、案件受理费31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代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20000元。经本院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包邦淦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仍未能结案,现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黄宜财代理审判员  周丕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