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曹敏与廖安斌、蔡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敏,廖安彬,蔡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马执字第23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曹敏。被执行人廖安彬。被执行人蔡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马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安彬、蔡玉琴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的住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一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廖安彬、蔡玉琴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二段X号X号楼X层X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德远审判员 钟昌林审判员 杨宏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