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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与周宝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周宝举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东,该公司职工。被告周宝举。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诉被告周宝举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雨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河县集中供热工程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