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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678-1、6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汪永勇申请执行谢茂怀、谭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勇,谢茂怀,谭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678-1、679-1号申请执行人汪永勇。被执行人谢茂怀。被执行人谭金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1285、1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谢茂怀、谭金贵在成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取的工程款壹佰陆拾万零陆佰元整(小写:16106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