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昌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童明祥与徐胜荣、临安市昌化公路段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明祥,徐胜荣,临安市昌化公路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昌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童明祥。委托代理人斯忠贤。被告徐胜荣。被告临安市昌化公路段。负责人方旭东。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志坚、钱向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负责人程小万。委托代理人高宇军。委托代理人张必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明祥诉被告徐胜荣、临安市昌化公路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明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9元,减半收取1764.5元,由原告童明祥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丽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