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慈执民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胡群丰与周庆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群丰,周庆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经院长授权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胡群丰,农民,住所慈溪市坎敦街道二灶市。被执行人周庆学,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03号胡群丰与周庆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群丰尚有18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1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再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