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纪岁曹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岁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岁曹,男,农民。1990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西安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岁曹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岁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至2月4日期间,被告人纪岁曹先后三次以每克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小陈”处共购得约5克毒品海洛因,回家后在村北的菜地里分装成100元的小包、50元的小包,分别向杨某某、纪某某等人出售约1.6克,获得赃款约1600元,其余的毒品海洛因自己吸食,2014年2月13日8时45分,接匿名群众举报,民警在纪阳村五组将被告人纪岁曹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约1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的块状物,并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经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岁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纪某某、杨某某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毒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岁曹以牟利为目的,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予惩处。被告人在侦审阶段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岁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孟选民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