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秀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健成、杨春泉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健成,杨春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9212-3。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被告林健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杨春泉,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案由:借款担保纠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健成、杨春泉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清楚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元,由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徐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东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