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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普通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宦井全,赵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宦井全。被执行人赵辛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三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了宦井全申请执行赵辛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辛立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