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二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痘姆支行与朱益胜、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痘姆支行,朱益胜,储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二初字第00230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痘姆支行。负责人:余本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义山。被告:朱益胜,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储芳,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朱益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痘姆支行诉被告朱益胜、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痘姆支行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痘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痘姆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