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勾天荣,秦小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勾天荣,秦小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88号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580—5。法定代表韩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鲜好平、洪林,重庆佳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勾天荣,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秦小劲,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勾天荣,秦小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