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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勾天荣,秦小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勾天荣,秦小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2688号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580—5。法定代表韩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鲜好平、洪林,重庆佳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勾天荣,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秦小劲,女,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勾天荣,秦小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