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执二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艾某甲与艾某乙赡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艾某甲,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黑执二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31年10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申请执行人艾某甲,男,1923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艾某乙,男,1968年阴历四月初八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艾某甲申请执行艾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艾某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黑黑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荣新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胡铁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