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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3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与王施潼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王施潼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3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杉,院长。委托代理人周钧,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施潼(曾用名王亚平),女,1968年6月6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