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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民一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周萍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萍,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4)淄民一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萍,女,汉族,淄博洛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王广成,男,淄博洛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号。法定代表人:乔波,总经理。上诉人周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萍的委托代理人王广成,被上诉人淄博天疆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乔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伟杰审 判 员  李灵福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