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行非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库伦旗草原监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草原监理所,额尔敦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草原监理所。法定代表人银宝山,所长。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34岁、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库伦旗草原监理所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农牧监(草原)罚(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强制执行。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