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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行非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库伦旗草原监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库伦旗草原监理所,额尔敦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草原监理所。法定代表人银宝山,所长。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男、34岁、蒙古族。申请执行人库伦旗草原监理所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库农牧监(草原)罚(201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执行人额尔敦毕力格强制执行。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