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何翔与张达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翔,张达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翔,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达威,男,汉族。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翔的住所地虽为浙江省诸暨市,但其深圳市居住证信息证明单显示何翔的居住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应为其经常居住地,该居住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