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庆执民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菁华与练正平、郑建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菁华,练正平,郑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陈菁华。被执行人练正平。被执行人郑建芬。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陈菁华与练正平、郑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松源镇巾子一路1号房产,市场路3号2幢603室及市场路3号2幢103间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练正平、郑建芬在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建芬在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庆元濛洲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财产需统一处置,被执行人练正平、郑建芬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其旺纠纷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1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执行员 毛根长执行员 胡顺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