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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戴沅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沅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5015号罪犯戴沅东,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7)义刑初字第19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沅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沅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戴沅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戴沅东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沅东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