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邹炎兴、段曼珍与梁军、金云、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炎兴,段曼珍,梁军,金云,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邹炎兴,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曼珍,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军,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金云,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82号。法定代表人蒋立良。原告邹炎兴、段曼珍诉被告梁军、金云、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炎兴、段曼珍于2014年5月21日以其与被告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炎兴、段曼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炎兴、段曼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邹炎兴、段曼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智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