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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邹炎兴、段曼珍与梁军、金云、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炎兴,段曼珍,梁军,金云,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邹炎兴,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曼珍,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军,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金云,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82号。法定代表人蒋立良。原告邹炎兴、段曼珍诉被告梁军、金云、湖南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炎兴、段曼珍于2014年5月21日以其与被告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炎兴、段曼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炎兴、段曼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邹炎兴、段曼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智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