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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高海与林朝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高海,林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保字第75号申请人:余高海。被申请人:林朝锋。申请人余高海与被申请人林朝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余高海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朝锋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榆洋镇镇中路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1a0006280)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高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朝锋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榆洋镇镇中路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1a0006280)。申请人余高海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财产保全费用1770元,由申请人余高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西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