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李建刚、徐红名与赵鹏、赵良玉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刚,徐红名,赵鹏,赵良玉,赵彦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李建刚,职工。原告徐红名(明),职工。委托代理人杨保廷。被告赵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良玉,职工。被告赵彦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刚、徐红名(明)与被告赵鹏、赵良玉、赵彦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刚、徐红名(明)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刚、徐红名(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刚、徐红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李建刚、徐红名(明)负担。审 判 长 李艳敏审 判 员 杨彦波代理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