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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立民申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储照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储照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立民申字第004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储照全,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城后街。负责人:狄友青,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号。负责人:王胜利,系该分行行长。再审申请人储照全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镇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商洛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储照全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案标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一)依法撤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二)确认二被申请人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发劳动工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储照全起诉要求农行镇安支行赔偿其因欠缴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损失、下岗期间少发的生活费、以及请求确认农行商洛分行“提前退休”批复违法等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申请人储照全的社会保险手续,被申请人农行镇安支行已为其办理,后因故未缴费实属欠缴社会保险费,该情形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原审认定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关于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因住房公积金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且涉及政策调整问题,亦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关于申请人储照全要求确认“提前退休”批复违法的问题,因目前我国对退休实行行政许可,劳动者满足退休条件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后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农行商洛分行作出的“提前退休”批复是否违法,应由社保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亦不属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关于下岗期间少发生活费问题,因申请人储照全在农行镇安支行实行双聘制中落聘,落聘期间每月领取125元生活费。现因领取生活费标准低,要求农行镇安支行按照其在岗时的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而发生的争议,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申请人储照全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储照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储照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