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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执行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吓华与南永乐、方玉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吓华,南永乐,方玉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林吓华,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贵,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哲,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永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方玉莹,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永乐、方玉莹银行存款人民币14662.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姚忠煜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