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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新杰与被执行人黎俊梅、朱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孙新杰。被执行人黎俊梅。被执行人朱鹏涛。申请执行人孙新杰与被执行人黎俊梅、朱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黎俊梅名下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东赤尾村以西汇港名苑南区1座1304(房产证号30××72)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本案无法处置该房产;被执行人朱鹏涛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车辆一台,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但因该车辆现具体位置不明,未予扣押,无法处置。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