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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嘉望与潘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嘉望,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1308号申请执行人:吴嘉望。被执行人:潘辉,(公民身份号码×××0014)。吴嘉望与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嘉望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辉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嘉望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的确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13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