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桂阳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廖苏芝与尹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苏芝,尹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廖苏芝,女。被执行人尹龙军,男。申请执行人廖苏芝与被执行人尹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的4月20日作出(2013)桂法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尹龙军赔偿廖苏芝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118.83元。判决生效后,尹龙军未自觉履行。廖苏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查银行存款、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等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桂法民初字第18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久敏审判员  黄渊强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