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静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静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静佩(小名“佩佩”),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廖德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静佩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汨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静佩不服,提出上诉。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静佩及其辩护人廖德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9月,被告人刘静佩在华容县城关镇2次贩卖2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绰号“叫花子”),获毒资2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静佩与吴某电话联系后,在华容县城关镇水产巷赊销200元1小包的冰毒给吴某。2、2013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静佩与吴某电话联系后,在华容县城关镇北正街心连心超市门口贩卖1小包冰毒给吴某,获毒资200元。2013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静佩被公安民警抓获时,当场被缴获冰毒和麻古各2小包。经鉴定:冰毒净重9.754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净重0.9047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静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静佩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缴获的毒品冰毒及麻古共计10.6795克,应当认定为其犯罪数量。其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静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刘静佩上诉称:1、公安干警在其身上搜出的毒品实际上来源于其男朋友张美富,其谎称毒品都是本人的,是为张美富顶罪;2、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曾两次向吴某提供毒品为由,而认定在上诉人身上查获的毒品亦是用于贩卖,罪名定性不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3、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4、根据相关规定,揭发同案犯张美富贩卖毒品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恳请二审减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为:1、不能将未收取毒资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2、不能将刘静佩被抓获时持有的10.679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均认为定贩卖毒品的数量。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刘静佩2013年9月在华容县城关镇2次贩卖2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获毒资400元。刘静佩于2013年9月1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冰毒9.7548克和麻古0.9047克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9月17日公安人员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华容县城关镇飞宇宾馆附近有吸毒人员逗留。接警后公安人员赶往现场将吸毒人员刘静佩、张美富抓获,口头传唤至华容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后,对刘静佩与张美富进行尿检,结果为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在对刘静佩进行讯问时,刘静佩主动供述其还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刘静佩的供述。其三次供述均供认自己曾于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和9月17日两次贩卖毒品给吴某。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自己于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4时许打电话向刘静佩赊购了200元一小包的冰毒。同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在刘静佩手中购买了200元一小包的冰毒。辨认笔录。(1)上诉人刘静佩在十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吴某曾经向她买过毒品。(2)证人吴某在十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出售毒品的刘静佩。4、华容县公安局华公决字(2013)第85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强戒决字(2013)第17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检报告。证明被告人刘静佩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并强制戒毒。5、华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3)684号毒品鉴定书。证明在刘静佩随身携带的包中查获疑似冰毒晶体2包(净重10.52克,含包装袋重量)、疑似麻古片剂2包(净重1.84克,含包装袋重量)、手机2台。经鉴定疑似冰毒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6、通话详单。证明刘静佩与吴某二人在2013年9月15日与9月17日相互通过电话。7、华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有吸毒人员在华容县飞宇宾馆门前逗留后,出警将刘静佩抓获的经过。8、刘静佩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证明上诉人刘静佩的身份情况。9、华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朱泓举出具的刘静佩抓获经过。证实在办理刘静佩吸毒案时,刘静佩主动交代了自己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静佩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刘静佩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承认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刘静佩的男朋友张美富虽系吸毒人员,但无任何证据显示其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刘静佩上诉称她的毒品来源于张美富,且因揭发张美富贩卖毒品,应当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刘静佩两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均有其自己的供述与吸毒人员吴某的证言、二人的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相互印证,刘静佩是毒品交易的联系人、直接交货人和收款人,足以认定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诉人刘静佩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对于刘静佩上诉提出其被查获的毒品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的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被抓获时搜缴的毒品不能认定为贩卖数量的意见均不予支持。贩卖毒品罪不以支付毒资为构成要件,刘静佩第一次赊销毒品给吴某的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未收受毒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行为的意见不予支持。二审期间,上诉人刘静佩交纳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静佩犯贩卖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没有认定刘静佩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静佩犯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静佩贩卖毒品罪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刘静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刘静佩的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戴 斌审 判 员 王继华代理审判员 喻蓓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琼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