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巴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明珠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海玉借款合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珠,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巴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珠,男,1944年4月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临河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庆,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海玉,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临河区。本院在执行孙明珠申请执行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海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企业处于歇业状态,该公司在磴口县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属在建工程,暂时无法处置,因此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2)巴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宾审判员 王琦琳审判员 樊宏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