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北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燕保雷诉被告燕博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保雷,燕博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北民初字第353号原告:燕保雷,曾用名燕保磊,燕照磊,男,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华佗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告:燕博磊,男,汉族,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号院*号楼*单元*楼。原告燕保雷诉被告燕博磊继承纠纷一案,因诉争房产有拆迁可能,无法评估价值,原告申请与其余法定继承人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浩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