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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商二终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田军、张慧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田军,张慧英,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市嘉和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田君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波涛果蔬有限公司,王庆喜,张芹,吴光波,吴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商二终字第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田军,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英,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长元,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益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杰,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世灿,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嘉和果蔬保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田君果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田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波涛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光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喜,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芹,女,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光波,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华,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上诉人于田军、张慧英因与被上诉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市嘉和果蔬保鲜有限公司、蓬莱市田君果品有限公司、蓬莱市波涛果蔬有限公司、王庆喜、张芹、吴光波、吴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田军、张慧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田军、张慧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田军、张慧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080元,减半收取17040元,由上诉人于田军、张慧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庆审 判 员  李学泉代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