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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牛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牛义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东升村。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太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牛义贵,男,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牛义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牛义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6元,减��收取78元,由原告北川维斯特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