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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吴明双与重庆市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明双,重庆市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明双。被申请人(��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邦令,负责人。再审申请人吴明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国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明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严重侵害申请人诉讼权利;原审判决以“交付房屋的具体座落并未明确”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是错误的。本院认为,申请人虽与万盛国资公司签订了《万盛工矿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但其居住的房屋系案外人红岩工矿贸易公司所有,申请人只是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享有房屋产权。且红岩工矿贸易公司已进入破产拍卖程序���其房屋等资产不能纳入棚改范围,因此,申请人要求万盛国资公司按照《万盛工矿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交付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吴明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明双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吴明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