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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申请执行李梅英诉讼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7号我院在执行李梅英诉讼费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30日作出的(2000)马经抗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村区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梅英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00)马经抗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诉讼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四年��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