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执行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童淑华等511人与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童淑华等511人。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少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涵劳仲案(2014)51号裁决,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出口企业应退税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百利电子塑胶有限公司的出口应退税款2990386.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骆舒鹏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