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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洪胜、罗运春、罗远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胜,罗运春,罗远东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梅兴法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胜,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25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兴宁市龙田中学西校门别墅东。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贝派出所。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少英,系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运春,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25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宁市龙田镇鸳塘村上屋祗。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被告人罗远东,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兴宁市龙田镇五一村枫村下罗屋*号。户籍所在地:兴宁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胜、罗运春、罗远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胜及其辩护人黄少英、罗运春、罗远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前后,被告人陈洪胜与被害人陈茂高共同出资在本市龙田镇中学侧兴建一座连体住房,建好后一人一套。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洪胜与陈茂高达成协议将其座落在本市龙田中学侧兴建的建筑面积为68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以200万元价款转让给陈茂高。后,双方因办房产过户未能如期付款等问题产生纠纷,经本院作出生效判决,但被告人陈洪胜一直以陈茂高未付清之前刚开始建房时的费用为由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由此双方一直存在纠纷。2014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洪胜从深圳回到本市龙田镇龙田中学侧的住家,其看到邻居陈茂高家里也有人回来就过去想找陈茂高讲双方建房结算,因当时陈茂高未在家中就打算在当晚再找陈茂高搞清楚。至20时许,被告人陈洪胜、罗运春各自与妻子和解南等人一起在龙田一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陈洪胜就向被告人罗运春表示要罗运春叫几个人过来,如果对方还是不肯解决就让被告人罗运春等人将其出钱帮陈茂高建的一楼上二楼的楼梯扶手玻璃和二楼的铁门砸掉。晚饭后回到被告人陈洪胜住家,被告人罗运春叫来被告人罗远东及罗远清、陈晓明、罗妙蓝(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去到被告人陈洪胜的住家喝茶坐嬲。期间,被告人陈洪胜跟被告人罗远东及罗远清、“二皮”、“蓝古”、陈洪茂(另案处理)等人讲等陈茂高回来后先由其拿建房资料过去找陈茂高协商解决,如果对方不肯处理就叫大家一起过去将他建的一楼上二楼的楼梯扶手玻璃和二楼的铁门玻璃砸掉。到当晚22时许,被告人陈洪胜见到陈茂高从外面回来便过去找陈茂高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但陈茂高对被告人陈洪胜不理会还想赶陈洪胜出去,双方便发生争吵并想动手打架但被陈茂高司机劝开。被告人陈洪胜看对方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便非常气愤,便叫被告人罗运春等人砸陈茂高东西,被告人陈洪胜还亲自从自家阳台拿了一把大镑锤去砸了一下陈茂高住家二楼铁门玻璃,然后被告人罗运春叫被告人罗远东及“二皮”等人去砸陈茂高住家一楼上二楼的楼梯扶手玻璃。砸完后,陈洪茂叫被告人罗远东将一块带铁钉木板放在陈茂高奔驰小轿车轮胎下面,当陈茂高开车时轮胎被扎破。案发后,陈茂高见东西被砸即报警。经兴宁市物价局价格鉴定,陈茂高被损坏铁门玻璃、楼梯扶手及汽车轮胎一共价值人民币8080元。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洪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分别在本市龙田镇、丰江水泥厂将被告人罗运春、罗远东抓获归案。审理中,被告人陈洪胜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陈茂高、陈小芳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80元(此款存在本院执行帐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运春、罗远东、陈洪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受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转让协议书,收条,病历复印件,票据,收款收据,证人陈道金、刘雪霜、李双良、解南、肖学红、罗妙蓝的证言,被害人陈茂高、陈小芳的陈述,被告人罗运春、罗远东、陈洪胜的供述,户籍证明,投案材料,抓获经过,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运春、罗远东、陈洪胜无视国家法律,因房屋纠纷纠集3人以上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洪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陈洪胜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运春、罗远东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洪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运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三、被告人罗远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可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