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珲民二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王登财与刘书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财,刘书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38号原告王登财,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于敏,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新,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春江,珲春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财诉被告刘书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登财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登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礼代理审判员  孙 博代理审判员  张晔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