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礼钱抢劫罪,吴礼钱强奸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礼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573号罪犯吴礼钱。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作出(1996)珠中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礼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作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礼钱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二○○一年一月八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于二○○四年五月十一日、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和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一月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吴礼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考核截至2014年4月底止,共获奖励分73.5分。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吴礼钱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礼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礼钱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