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叠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舒超英与黄仁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超英,黄仁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482号原告舒超英。被告黄仁贵。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超英诉被告黄仁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超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超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舒超英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00元,法院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黄巧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海靖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