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略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陈丽赵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略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陈某,女,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吕继成,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建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