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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略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陈丽赵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略民初字第00271号原告陈某,女,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吕继成,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建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