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邓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邓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