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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邓丽丹、骆毅与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丹,骆毅,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763号原告:邓丽丹,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骆毅,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范国池。委托代理人:杜伟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丽丹、骆毅诉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返还面积差房款62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邓丽丹、骆毅支付面积差房款6256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收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面积差房款时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