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罗 某 诉 被 告 何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罗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琼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