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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罗 某 诉 被 告 何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罗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琼琼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