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勇与被执行人沈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勇,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东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党勇,男。被执行人沈明,男。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党勇与被执行人沈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沈明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沈明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沈明在银行结算账户没有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党勇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党勇在案件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沈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宗标审 判 员 陈 干代理审判员 程小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思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